2008年3月19日晚,有几个朋友过来我这里一起玩,突然一阵剧烈的敲门声打断了我们的谈话。
一看,是查证的。
一进门就态度非常恶劣地指着我们说:“把你们的身份证,拿出来!”我先进了房间拿自己的证件(外面查证的人用很高分贝在吆喝我的朋友拿出身份证。
我拿出我的身份证给其中的一位,将身份证递给穿工作服的人登记。很快就看完我的证并交还给我。我把证先放回房间然后出来问要回身份证,此时工作人员还在拿我的身份证在登记。
在这期间,一直在用很恶劣的态度在问我的朋友要身份证查看。我跟这位先生说,他们是过来我这玩的,身上没带身份证。并想不到那位在部门工作的先生说(原话):“是不是要我们求你们把身份证拿出来啊?”
这三位执法人员跟我们普法道:“根据身份证法,身份证必须随身带”。我的朋友由于没带在身上,被他们带回派出所。期间,我们双方说话都比较大声。我一时忘记了我的身份证依然在那位工作人员身上。由于我的证件都没问题,我的朋友跟他们走了,我留在家里等他们电话,以防有什么事好有照应。
随后,我回到房间上网查身份证法,在学习法律条文时才想起还没拿回我的身份证。于是自己先在屋里找了十多分钟,确定是这三位工作人员未曾把我的身份证交还给我。于是打电话叫我朋友问一下刚才来执法的人身份证是不是还在他们那。他们一口否认。没办法,我再在屋里找一次后自己亲自去问。还是一口否认。当我质问他当时有没有伸手把身份证递给我时,却哑口无言。我再次低声下气地叫他想一想是不是放在那里一下不记得了,还是一口咬定没拿我的身份证。
至此,我也无可奈何,回到家再找还是找不到(根本没可能找到)。只好无奈地接受从现在起的一段时间内没有身份证的事实。 |